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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催生的P2P网贷成为民间借贷重要方式,P2P网贷平台“野蛮”生长虽然受到遏制,但与之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频发。
5月11日,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当场通过EMS向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并向社会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白皮书称:朝阳法院2016年审结11183件民间借贷案件,同比增长近三倍贷款中介收费15%合法吗;涉案标的总额达50多亿元,接近2013年的七倍。其中的一大特点是:P2P网络借贷案件数量较多。
玉溪 朝阳法院民一庭法官郝卓介绍,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P2P网贷平台存在两方面亟需规制的问题:实践中P2P网贷平台变相为出借方提供信用担保的增信服务;通过从本金中扣除中介费规避24%的民间借贷利率限制。
玉溪 网贷平台亦向借款人收取较高服务费,该费用通常被中介在借款中一次性扣除。
郝卓分析,这两种做法相结合,实际上利息收入和中介费用可能均归属于中介,这样中介就将其借款收益通过与其存在关联的“名义”出借人进行了拆分,变相突破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且预先扣除服务费使得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本金数额减少,发生大量争议。
“原因在于,预扣中介费的做法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协议约定的本金数额,但借款人却需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根据该本金数额计算的还款额还本付息。”
“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计算,借款协议的实际年化利率已经超过24%,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超过36%。特别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后,更成为了借贷关系中的出借方,其既通过收取中介服务费获取利益,同时又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本息获取收益,实质上获得了高额利息。”
P2P网贷平台变相为出借方提供信用担保的增信服务
玉溪 一年前,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联合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赋予P2P网贷以合法身份的同时也为其划出红线,明确P2P网贷机构可为通过网络的直接借贷活动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这意味着,P2P网贷平台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该定性曾遭到批评,但有学者认为,从长远看加强监管有助于P2P网贷行业规范发展。
玉溪 依据《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借款本息应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和形成资金池。但《办法》未规定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玉溪 “审判中发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法院可以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监管部门通报,建议及时查处,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郝卓向财新记者表示,司法建议意在促使网贷中介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建议中国银监会在《办法》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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